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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面向海内外引进第四批创新创业 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公告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更好地汇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和《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现就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围绕我市“三重”建设、园区建设、特色区域建设需求,着重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一)创新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定正式聘用合同,需在提交申报日算起两周年以内。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人事关系原则上需调入我市的用人单位全职在莞工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

  2、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

  3、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主持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

  3、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4、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持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

  5、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拟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创业企业需成立5年以下,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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