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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东莞市发改局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东发改〔2014〕93号

    为贯彻《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精神,落实《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东府〔20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不断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统一思想,形成改革合力,全面配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落实《实施方案》各项改革措施,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精简立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尊重市场运行规律,调整政府管理职能,减少企业投资成本,激发社会资本活力,营造“成本减一、服务加一”的投资环境,助推我市高水平崛起。

    二、改革措施

    (一)取消市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粤府办〔2013〕6号)的规定,除需报国家、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市管权限内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企业投资原要求省市核准的项目,改为省市分级备案管理,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二)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企业投资备案项目无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及用地、规划、环评等前置条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可在项目备案之后、开工之前申报。中心镇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单位直接报送材料向该镇政府负责立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非中心镇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单位直接报送材料向我局申请项目备案。取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中的“资金来源证明”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见附件1-4)。

    (三)合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与招标核准环节。企业可在项目备案的同时申请办理招标方式核准,经主办科室审查备案材料齐全后,一并核准招标方式,并出具备案证和招标核准意见,合并后办理时限仍为5个工作日(招标核准流程见附件6)。

    (四)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各项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的效率。一是市委市政府明确同意建设或已落实用地、规划、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二是对应急、抢险和修复工程,按《东莞市抢险、应急和修复工程项目报批建设工作流程》(东府办〔2013〕135号)办理;三是小型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待设计单位完成编制工程概算后,报市发改局审批;四是对用地手续齐备的一般市政道路(含管线、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项目,可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市政方案设计,由市发改局联合市规划局或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审。五是压缩财政项目审批时限。将“项目建议书批复”由5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项目概算批复”在经财政局财审审核后,出具审批意见的时间由10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见附件5)。

    (五)简化节能评估审查。对建成运行后能耗较低的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如电源电网油气管网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道路、航道建设等取消节能评估前置审批(节能评估审查流程见附件7,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见附件9)。

    (六)减少审批环节。取消项目办理用地招拍挂之前的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核准手续。

    (七)改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除需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按规定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项目外,对远离居民区、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不影响的项目,可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确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中,符合一般评估条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重点评估条件的,应当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见附件10)。

    (八)推行技术审查市场化。为了提高项目审批的效率和科学性,大力推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不断完善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环节的评审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审机构,并制定相关审查办法,建立健全发改局项目审查机制。

    (九)简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除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鼓励类、允许类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按职能和权限报省、市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备案。其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的报市级外经贸部门备案,总投资在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之间的外商投资项目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核准制(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流程见附件8)。

    (十)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除规定必须由国家、省核准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不再实行投资项目核准制,企业直接到外经贸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管领导、各科室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各项改革措施组织落实,加强指导,形成改革合力,坚定改革决心,谋划改革成果,做好项目立项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中心镇和园区落实各项措施,加强与同级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促进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业务科室结合自身职能,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审批和流程再造工作,在全面梳理我局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流程和管理办法。在分工的基础上加强科室合作,做到有分有合,既要细化分工方便落实,又要高度统筹强调协作。

    (三)抓好监督考核。将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纳入我局监察和考核范围,根据具体的分工,时间节点要求,考核经办科室的落实情况,对落实效果差、违规办理审批、工作上扯皮推诿的人员实施问责。

    (四)明确时间节点。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梳理我局的审批事项和流程,着手安排流程再造工作,于2014年3月24日前出台具体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并及时在局网站更新,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办事,接受公众监督。

    (五)抓好工作落实。各中心镇(园区)负责项目备案、审批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工作:一是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属地由各中心镇(园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二是项目备案要严格参照各流程表办理,取消“资金证明”项目(见附件1-8);三是政府投资项目按原有权限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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