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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院网上公示300多名罪犯的减刑裁定

  5月2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杨嘉俊等300多名罪犯的减刑裁定书在官网上公示,公示期截至5月29日,社会各界如对裁定结果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东莞中院反馈。

  部分罪犯减刑刑期打“折扣”

  今年4月10日,东莞中院在官网上发布减刑案件裁前公示,对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提请减刑的300多名罪犯的基本情况及提请减刑的依据予以裁前公示。

  5月23日,东莞中院又依法将300多名罪犯的减刑裁定书在官网上予以公示。记者对比后注意到,除了部分罪犯获准减刑的刑期与监狱提请的减刑刑期一致外,不少罪犯最后获准减刑的刑期比监狱提请的减刑刑期打了“折扣”。

  比如,罪犯陈亿亮,执行机关提请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法院最终裁定对罪犯陈亿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罪犯史国举,执行机关提请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法院最终裁定对罪犯史国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对此,东莞中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开庭审理,以罪犯的主观认罪悔罪表现和客观改造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上述罪犯裁定减刑。法院最终裁定的减刑幅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该负责人说,为加强司法公开,保证案件质量,以公开促公正,根据中央司法政策精神,对减刑案件裁定书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有异议可在29日前提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裁定书,依法不予公布;对所公示的裁判文书中涉及罪犯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依法进行了删除,并依法对部分案件进行了匿名处理。

  本次公示的期限为2014年5月23日至5月29日,如对法院裁定结果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法院反馈。

  意见反馈有几个方式,可以直接点击公示下方意见留言按钮,进入留言页面进行留言并留下联系方式(为保护异议人隐私,留言内容及联系方式仅在后台显示);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市中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市中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523008);拨打市中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769-89811400、0769-89811298。为便于了解核实情况,请实事求是说明异议事实及理由。(记者 李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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