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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15岁女孩育子向男友讨抚养费

  法院认为,女孩未成年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将孩子判给其成年男友抚养

  1998年出生的阿芬与1994年出生的嘉明2011年认识后同居,2013年11月阿芬产下一子。儿子出生后一直由阿芬的父母代为抚养,嘉明未能尽到抚养责任。现阿芬起诉至法院要求嘉明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芬尚未成年且无收入来源,孩子宜由嘉明抚养。嘉明须按每月1000元向阿芬支付孩子交由其抚养前的抚养费。

  阿芬和嘉明于2011年认识,阿芬于2013年11月生育一子。儿子出生后由阿芬的父母代为抚养。后阿芬因抚养儿子的问题和男友嘉明发生争议,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明支付孩子由其抚养期间的抚养费1.8万元。

  庭审中,阿芬称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被告嘉明在孩子出生之后就没有抚养过儿子,儿子的每月花销在1500元左右。另外,阿芬称其认识嘉明时嘉明还没有工作,现在也不知道嘉明的经济状况。

  经法院通知,嘉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无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阿芬和嘉明均有抚养儿子的义务,但本案中阿芬本人还是未成年人,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还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因此,被告嘉明作为已经成年的父亲应当担负起抚养的责任。法院确定孩子应当由嘉明抚养,原告阿芬依法享有探望权。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嘉明的收入情况进行举证,法院结合2013年度东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506元/月进行核算,酌定被告嘉明应当支付阿芬每月抚养费1000元,截至起诉前共计9000元。此外,嘉明还应当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从阿芬起诉之日开始支付阿芬抚养儿子的费用直至儿子交由嘉明实际抚养之日为止。另外,阿芬在成年后也应当担负起抚养儿子的义务。嘉明在实际抚养儿子后,可在阿芬成年后另行向其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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