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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侣入住塘厦黑旅馆 双双煤气中毒身亡

  22岁的阿红(化名)与25岁的男友阿成(化名)入住塘厦镇一间未曾取得营业执照的旅馆,后二人煤气中毒身亡。双方亲属分别将旅馆经营者及出租该房屋的房产公司告上法院,分别诉请赔偿64万和68万余元。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旅馆经营者、房屋出租方和入住旅客均有过错,三方分别按照50%、30%和20%承担责任。

  2014年4月19日晚,在清溪工作的阿成和女友阿红到塘厦镇某旅店住宿。该旅店由肖某夫妇经营,肖某的父亲协助管理。2014年4月20日,肖某的父亲发现二人在房间内死亡,随即报警。4月28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证明二人死亡的直接病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法院认为,首先,肖某夫妇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但是二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旅馆符合酒店住宿的安全标准,在浴室门口放置煤气瓶及煤气热水器,浴室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在浴室和房间顶部没有封闭的情况下,没有在房间设置安全通风口,致使产生煤气泄漏后进入房间的安全隐患。

  其次,房产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虽然出租用途注明为工业用途,其明知承租人肖某夫妇将部分房屋用于酒店住宿,并且明确其经营的旅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并且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但是仍然放任其使用,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导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导致入住旅客死亡的事故,房产公司存在管理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死者二人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使用煤气热水器应当注意的事项,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肖某夫妇对死亡事故承担五成责任,房产公司承担三成责任,受害人自身承担二成责任。判令肖某夫妇分别赔偿阿红和阿成的亲属14.8万元和14.5万元,判令房产公司分别赔偿阿红和阿成的亲属8.8万元和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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