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镇街新闻 > 正文

寮步:一男子身负债务当“老赖” 却将财产赠与他人

    2009年5月,梁某的一个朋友刘某准备开饭店,在进行装修时经济紧张,于是向梁某借钱。梁某当时借了两万元给刘某,刘某写了一张借条给梁某,约定一定内归还。2010年5月梁某催刘某还借款,但刘某因经营不善,饭店亏损严重,最后终于倒闭。梁某多次催还借款,刘某不仅不还,还将饭店中的空调、冰箱等财产赠与他的亲戚,扬言要钱没有,要物也没有。梁某不知道该怎么办?

    据悉,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梁某对刘某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

    据了解,债务人刘某将财产无偿赠与其亲戚,使自己失去偿债能力,这样的做法损害了梁某的利益,使梁某对刘某享有的两万元债权无法实现。对此,梁某作为债权人可以向刘某说清其中的利害关系,督促刘某主动撤销其行为,或想办法还债,否则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撤销其行为,相关的费用由刘某承担。我国《合同法》第75条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行使撤销权一定要在上述法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0

下一篇:东城:“火箭蛋”来袭

上一篇:望牛墩:查摆问题 开展批评环节要真批敢批 立行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