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头镇的闫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1月11日,银行发现闫先生的借记卡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并据此将借记卡锁定并且通知闫先生进行挂失换卡。对此,闫先生将信将疑,想着自己还要使用这张借记卡,他于当天到银行相关营业网点对借记卡进行解锁。
1月17日零时许,闫先生的借记卡于该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分4次通过转支及现支方式共计支取39900元并产生手续费309元。收到借记卡取款短信后,闫先生立即挂失并报警。
闫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庭审中,闫先生表示其借记卡的密码从未告知过他人,银行仅通知他借记卡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是确定存在安全隐患,且其至银行营业网点解锁时柜台营业员并未作出任何提示。
银行方面则表示,明细对账单显示闫先生存款被分数次取走,但并不能表明系被盗。另外,在涉案存款被提走前,闫先生并未在该银行柜员机或其他终端机进行转账或取现,银行也已履行谨慎的告知义务,并排除因银行终端设备原因致案涉银行卡被克隆的可能性,对案涉存款被提走并无过错。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借记卡于1月17日零时许在湖南省新化县被支取款项,而闫先生于当日零时40分至50分在东莞市黄江镇某派出所接受民警询问,从一般生活经验分析,闫先生在40分钟左右的时间内无法从湖南省新化县到达东莞市黄江镇,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借记卡系被他人盗刷。
最终,法院认定,考虑到银行已提醒闫先生案涉借记卡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并对案涉借记卡进行了锁定,且通知闫先生挂失换卡,对案涉借记卡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银行仅作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全部责任。因此,法院酌情认定银行承担借记卡被盗刷损失的60%,即2412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