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状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认定社保部门对劳动者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令依法予以维持。市社会保障局长安分局副局长何润强第一次作为被告方代表站在被告席上,接收法院的这份判决。
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自去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后,该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现象较往年明显改善,“民告官能见官”的情况日趋增多。该院2014年至今近两月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1宗,已经开庭15宗,其中有6宗案件8名“局座”出庭,占比例四成。而在行政首长应诉制度出台之前,该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局座”出庭应诉的统计数据为0。
此前出庭的“局座”先后来自多个机关单位,其中包括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亚林、东莞市司法局大朗分局局长袁敏峰、东莞市财政局大朗分局局长叶伟洪、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厚街分局局长邓校钧、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兼党组成员叶祐平、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黄伟以及本案庭审时出庭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长安分局局长黄万富及宣判时出庭的副局长何润强。
市第二人民法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周国贞表示,行政首长应诉,意味着行政机关对司法审查的尊重,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政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树立带头尊重法治的形象,有利于形成学法、守法、尚法的良好社会风气,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
■案情追踪
工伤认定存疑 企业告社保局败诉
2012年12月24日上午8时6分许,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宋某在公司打卡下班后骑自行车离开公司,于8时20分许在途经长安镇建安路上沙富利制本厂路段时,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宋某的受伤为工伤。
2013年12月,五金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宋某,请求法院撤销此前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实,宋某的工作地点及居住地点,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属宋某从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线路中。公司称宋某回家路程本需7分钟却用了15分钟,不排除其在途中玩耍受伤,但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且15分钟也属于相对合理的时间范畴,法院对此说法不予采纳。加上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社保认定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数据链接
社保涉案占“民告官”近五成
据了解,在2013年底东莞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出台后,东莞市社保局局长梁冰成为东莞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第一人”。而今年以来,东莞社保系统的“局座”们多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方代表,在法庭上频频亮相。
据市第二法院统计,该院2014年至今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1宗,社保部门当被告的比例最大,占45%以上。其中,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当被告的有10宗,均涉及工伤认定纠纷;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当被告的有4宗,涉及到社保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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