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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东莞收取路桥年票合法有据

    东莞阳光网讯 针对公众和媒体对收取路桥年票的质疑,东莞市法制局、财政局、交通局三部门联合召开发布会,邀请专家释疑。在18日的首场发布会上,东莞市法制局邀请了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陈建全律师和广东耀新律师事务所周伟清律师,对“年票的收取和设定依据是否合法、收费主体是否合法”等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焦点1

    经过省政府的批准 程序合法

    对于东莞市政府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征收年票费的依据是否合法?陈建全律师表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上述规定便是收取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依据,东莞市收取的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听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因此,东莞市收取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东莞市以年票费的形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不但有省物价和交通部门的收费许可,还经省政府批准。因此,市政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的批复,确定由路桥收费所具体负责,路桥收费所据此征收路桥年票费,程序合法,依据合法。”

    焦点2

    东莞设定车辆年票制 合法有据

    对于东莞一些车主和专家提出的《广东省公路条例》违反了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等规定,陈建全认为是误读了该项政令。

    陈建全律师表示,东莞市政府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设定车辆年票制,合法有据。“征收年票费是对收费公路征收通行费的一种变通方法,而不是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陈建全说。

    周伟清律师表示,最直接的依据就是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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