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生活资讯 > 正文

男子游泳时溺亡 游泳馆被判担责40%赔25万元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否则出现意外,即使及时抢救了,也要负担赔偿责任!”沈阳的武先生到瑞志城建滑翔店游泳馆游泳,不幸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7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游泳馆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担40%责任被判赔25万元。

男子游泳不幸溺亡

40多岁的武先生吃过晚饭后,来到瑞志城建滑翔店游泳馆游泳。20时许,其他游泳爱好者发现武先生突然沉入水中,急忙游过来施救。他们将武先生从水中救起,托举着游到岸边,同时大声呼喊游泳馆救生员。

救生员赶来将武先生抬救上岸,发现其已经停止了呼吸,于是紧急给武先生做人工复苏和心脏复苏抢救。与此同时,另一名救生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第一时间通知了武先生的家属。可惜的是,武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写着“溺亡?”

武先生的突然去世,令家人万分悲痛。在将武先生火化埋葬后,家属与游泳馆就赔偿问题没有谈妥,将游泳馆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87万余元。

游泳馆被判赔25万

面对武先生家属的高额索赔,游泳馆认为,武先生遇险后,救生员已经对武先生及时进行了最有效的抢救,两名救生员都具有救生员资质,同时,游泳馆方面也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游泳馆表示,120急救人员抢救时,曾告诉武先生家属其为心源性猝死。显然,武先生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是明知的,游泳馆在前台多处张贴“严禁心脏病患者入内”。武先生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另外,武先生家属在对死因存有争议的情况下,私自将遗体进行火化,致使死因无法查明。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游泳馆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判决承担40%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5万余元。

0

下一篇:80后司机自掏腰包 花半月工资给公交装免费WiFi

上一篇:妻子离家出走痴情男三次轻生:服药、上吊、跳桥